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珠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行业协会章程》,成立珠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行业协会质量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是珠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规范运作,独立开展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致力于提高我市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全面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与技术进步,振兴珠海的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为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个人能力提供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专委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质量工作的政策规定,宣传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按照协会有关章程开展质量评估与引进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二)加强专委会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专委会会员,做好专委会的换届等工作。
(三)参与评估评价、质量体系建设等,发挥专委会作用,听取和反映会员意见。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为协会承接政府采购服务、开展质量调查、质量信息和政策建议及其他涉及质量相关领域、业务活动。
(二)根据协会的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为协会及协会会员单位提供质量信息和质量交流学习服务,包括质量学习交流会、质量考察、标杆企业学习等相关活动。
(三)协助协会会员单位开展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全面质量管理、精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先进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岗位资格、专业人才的培训和企业咨询服务;促进质量专业人才的成长和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四)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并承担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协会内外部资源、专业优势,积极组织会员制定团体标准;为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和修订质量相关标准提供信息参考提供支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需要,直接承担有关标准草案起草的组织工作。
(五)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管理
第六条 申请入会须提交申请材料,并办理入会手续,颁发相应的证书。申请材料包括:
(一)《珠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行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申请入会的单位需承认并遵守本条例,热心促进质量管理发展,均可申请参加。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协会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审议,报协会办公会审批;
(二)办公会批准后,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优先参加权;
(三)有权了解专委会的各项制度和议程。对发布和组织编辑的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客户资源等有优先获取权;
(四)优先享受专委会联系政府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优先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六)通过协会及专委会的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诉求;
(七)对协会及专委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声誉和权益,保护专委会和其他会员的保密信息;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保证向专委会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专业名义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会员如无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专家顾问若干。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为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委员的产生和条件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专委会可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专委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的任免由协会召开办公会议决定,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开展质量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条件;
(三)主任委员人选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第十六条 顾问的产生和条件
专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领域和行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者,或资深讲师、专家等若干名为顾问;可设名誉职务。
第十七条 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专委会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召集、组织专委会的重大会议和活动;
(三)协调副主任、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工作关系,指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二)负责召集主管相关专项业务的会议和分管工作;
(三)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顾问的职责
(一)为专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咨询,协助制订发展规划,针对质量行业的难点、热点问题提供信息和建议;
(二)围绕发展中面临的长远发展规划或重大问题,为专委会出谋划策;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四)参与重大项目策划、谈判及协调工作;
(五)参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专委会换届与协会换届同时进行,正副主任、委员由协会颁发聘书,并填写委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协会秘书处和质量专业委员会各存一份。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策划组织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会议活动经费;
(二)日常工作开支;
(三)其他有关开支。
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使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发展,不得在会员间分配。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的财务实行协会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其相应经费由专委会自行负责。专委会承办协会的大型活动,相关经费由协会秘书处与专委会负责人公共协商承担。其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50%由协会财务单独列入专委会单独核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 承接协会的各项业务及政府采购等服务收费,按照协会质量专业委员会经营管理规定执行。专委会的其他收入,未明确规定的,由协会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专委会的设立、调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质量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一)由机构或协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质量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成立专委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培训师资及业务开展情况;
(二)专委会发起申请,经协会办公会审核决定;
(三)经审批同意组建的质量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正式行文批复后,方可以专委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办公会审查同意后调整或撤销:
(一)已完成使命;
(二)需要与其他专委会合并的;
(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四)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五)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撤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需经协会办公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实施;修改亦需经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专委会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珠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行业协会。